电梯故障致人亡受惩处 维保公司诉质监局被驳电梯故障致人丧生后,因上告惩处,电梯维保公司将某区质监局告上法庭。本网今天得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高院上诉电梯维保公司裁决,保持一审法院上诉其控告的裁决。
2011年1月24日,区质监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月11日,某餐饮公司杂物电梯再次发生夹人丧命事故。电梯维保公司负责管理该餐饮公司的电梯维保工作。事故调查组确认,该电梯维保公司对已找到的安全隐患无有效地处置措施,对事故的再次发生负起最重要责任,建议判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质监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性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电梯维保公司判处11万余元的罚款。电梯维保公司上告,控告到一审法院,指出惩处要求确认事实不明,适用法律错误,催促不予撤销。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决后,电梯维保公司上告,裁决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指出,电梯维保公司无充份证据证明已将事故电梯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及时告诉电梯的用于单位或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故其惟到对维护保养电梯安全性性能负责管理的适当义务;作为电梯维保单位,该公司不应严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性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技术性能负责管理,遵守适当职责不不应可选其他条件。电梯维保公司的裁决意见无适当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未予反对。
区质监局对该电梯维保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裁决准确,予以保持。据此,作除以上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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